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第二十九条有效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登记、审验后,悬挂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禁止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经营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清真标志。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