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和车站、机场、商业中心等客流量大的地区设置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经营网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