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登记、审验后,悬挂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禁止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

经营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清真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