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和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牌匾、字号。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