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标准和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