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标准和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