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民族学校和托幼园(所)中的领导成员、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民族学校应当开展民族政策、民族常识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