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协助教育、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办民族职业学校(班),开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职业培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