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三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