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二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艺术创作、讲学及学术研究等活动;(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传承补贴;(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扶持;(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