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四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