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条有效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和保护单位予以公布。市(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名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