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