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和鲜明地域或者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