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第二十七条有效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工作,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三)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四)加强现代科学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