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第二十六条有效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二)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三)申请科普项目经费,获得科普创作、出版资金资助;(四)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六)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