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适宜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等应当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