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公益场所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增加科普宣传的内容。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有关环境、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