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许可证》变更未办理手续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