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