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