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