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第四章 权力规制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实行罚缴分离。罚没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