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第四章 权力规制第三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执法行为。界定执法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提高执法能力,对与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执法机关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