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第四章 权力规制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实行窗口受理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