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整理规划,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土地集中连片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流转受让方应当支持、配合。

土地整理不得减少承包户的承包地面积,不得借土地整理收回农户承包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