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整理规划,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土地集中连片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流转受让方应当支持、配合。土地整理不得减少承包户的承包地面积,不得借土地整理收回农户承包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