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下列土地应当作为调整用地:(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二)集体新增的土地;(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可用于调整的土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