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高等学校、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国防理论教育课时不少于36个学时,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2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