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通过开展军事训练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读书演讲、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