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和重建第三十七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卫生防疫、次生灾害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