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查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采取国家规定的紧急措施,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二)按规定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设备、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员的车辆提供免费通行等服务;
(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四)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群众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其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
(五)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