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和重建第三十八条有效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设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基本农田保护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加强监测,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心理辅导,整治环境卫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