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事项进行登记,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