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加强震情跟踪和流动监测工作,完善测震、地震前兆等综合监测系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