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经评审后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

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