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