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二)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或在路面上焚烧秸杆;(三)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四)其他侵占、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