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二)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或在路面上焚烧秸杆;

(三)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

(四)其他侵占、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