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