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其资金来源:(一)上级国家机关拨付资金;(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5安排预算资金;(三)有关部门用于农村公路的专用资金;(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