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强制免疫,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