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