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屠宰、运输、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经营者在动物防疫员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