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林业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管理本乡(镇)林业工作和指导林业生产,受自治县林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依法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