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集体宜林荒山、荒地以及郁闭度0.3以下的残次林,允许采取招标方式,租赁、承包给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不得改变林地使用性质。自治县逐步建立活立木转让市场,林权所有者可以通过招标、租赁、抵押、委托经营等形式使林木形成商品。租赁费、承包费和活立木转让所得资金,应全部用于发展林业生产。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变更,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