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有条件划分自留山的村,可以给村民划分自留山,用于解决烧柴,也可以进行造林或搞多种经营,严禁破坏山林资源和污染环境。对已划分自留山,因转让、造林、搞多种经营,仍需到集体山林打柴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自留山中未划归个人的集体林木,仍归集体所有。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