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河道护堤林、护岸林需要采伐更新的,应当施行伐前更新。更新林木形成防护能力的,营造单位或个人可提出采伐计划,报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后,方可采伐。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