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指河道管理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太子河、草河、细河干流两岸堤防之间及达标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5至10米。其他支流为达标堤防背水坡外延5米。

未达标堤防或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