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指河道管理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太子河、草河、细河干流两岸堤防之间及达标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5至10米。其他支流为达标堤防背水坡外延5米。未达标堤防或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