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民在自留山、房屋前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自治县可根据林业发展需要申请提高育林基金留用比例。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