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民在自留山、房屋前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

自治县可根据林业发展需要申请提高育林基金留用比例。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