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在林业建设中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在提高森林数量和质量的同时,提高林地利用率。发展林地经济,实行立体经营,综合利用。

自治县搞好森林防火,封山育林。严禁滥砍盗伐、毁林开荒、以及毁林养蚕、非法采矿、采石、采砂、挖土等毁林和破坏林地的行为。

自治县保护境内的珍贵稀有动植物,禁止非法猎取和采集。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