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积极发展畜牧业,加强畜牧业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建设,积极支持、鼓励畜牧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提倡科学饲养,支持集体、个人发展畜禽养殖。

自治县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指导、良种保护及繁育和牧场保护、畜牧医政等监管和服务体系。

自治县提高动物检疫、防控能力,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安全监管,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