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枸杞的义务,对破坏野生枸杞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对在野生枸杞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