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野生枸杞保护补偿协议,界定管护责任区,督促其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依法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枸杞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